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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导原则: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,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、资源、环境相协调。
区域发展: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、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,统筹考虑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、重点开发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。
环境保护: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,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,尽快改善重点流域、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,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。
自然生态: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,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,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。
<'详见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(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摘要)》'>